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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摘稿慎出手

1999-04-29 来源:生活时报 郑直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记者郑直)当网络信息已经成为诸多传统媒体广为采用的信息源和外稿库之时,今天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个人网页版主陈卫华告电脑商情报案或许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电脑商情报》未经陈卫华同意便转用了其发表在个人主页上的文章,引起诉讼。法庭审理认为《电脑商情报》已构成侵权,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对此判决结果,原、被告均表示在意料之中,但对于此案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亦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困惑。

据陈卫华称,他于去年5月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发表于自己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但《电脑商情报》未经其同意便于10月16日转发该文,他在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电脑商情报》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稿酬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而《电脑商情报》辩称,该稿是一名读者发到该报投稿电子信箱的,稿件署名“无方”,稿件上并没有版权声明。

该报当时即回函要求得到文章作者的真实姓名等详细资料,没有回音。此后,该文被配发编者按并署名“无方”发表,编者按中说明了“本文出处不详。”在陈卫华和该报交涉后,该报即表明愿意支付稿费。

此案的矛盾焦点集中于两点,第一,“无方”是否即原告陈卫华;第二,未经许可摘用网络文章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据悉为了认证第一点,法院曾两度开庭勘验,直到陈卫华在法院的计算机上现场上网演示了他可以操纵《3D芝麻街》主页的密码修改及文件下载、上传、删除等操作,被告方才承认陈卫华就是“无方”。但被告同时称,他们对此仅是“认可”而非确认。对于第二点,原告称,《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而被告则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报纸、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为自己辩护,并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网上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因为网上作品没有相对固定的载体,其各种特征均不稳定,具有可变性,“无方”的版权声明是当时即有的还是后来更新的也无以为证。

在法庭判《电脑商情报》社向陈卫华登报道歉、支付稿酬和赔偿经济损失计9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有关法律专家对记者发表了如下看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据此,“无方”的版权声明发表时间就成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但《电脑商情报》并未就此让陈卫华举证,实为疏漏之处。同时,原被告双方也对《著作权法》没有对网上作品的版权保护给予更明确的说法表示遗憾。《电脑商情报》的法庭代理人告诉记者,利用电子信箱收稿和转用网络文章已成为传统媒体收集稿件的常用作法,此案的审理会起到提示该报和其它媒体更加审慎地对待网络信息二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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